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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彝族,大专文化,房产销售,贵州省织金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司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本院以刑事和解、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予以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区**栋**室其男友张某甲的母亲谢某某家中,发现张某甲的哥哥被害人张某乙放在柜子上的中国银行存折上有28000元存款,且存折内有一张小纸条写有存折密码,便将该存折盗走。2020年5月6日上午,金某某找到“跑腿小哥”陈某某,将该存折交给陈某某,并告诉陈某某存折密码,让陈某某帮忙去银行取钱,后陈某某应金某某的要求到银行从该存折上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金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金某某处追回剩余296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将其盗走的200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出具谅解书对金某某予以谅解,并表示金某某实际上是自己的家人,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金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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