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汗蒸馆休息大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放在该大厅沙发上价值人民币2819元的苹果7plus手机1部。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苹果牌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邵某某。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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