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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湖南**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决定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7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8日20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路“**餐馆”,金某某趁餐馆人员不注意,盗窃了餐馆桌子上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车钥匙,然后将停放在餐馆门口的一台黑色“雅迪”牌YD800DQT-5型电动车(鉴定价值2520元)盗走。2019年12月9日,金某某在弼时镇将盗窃的电动车以8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金某某实施盗窃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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