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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在李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议下,余某某(未满十六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盘关镇**摩托车店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摩托车(型号:TDR201米苏)盗走,后三人驾驶该摩托车在盘关镇街上行驶时,被袁某某发现,金某某当场抓获,李某某与余某某逃走。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

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7元。

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金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共济失调,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摩托车一辆的提取、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书证:摩托车购买收据、金某某残疾证、病历、金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余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袁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盘州价认字【2019】440号)、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鼎〔2019〕精鉴字第800号);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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