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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4********,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学教师,户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学东门南侧路西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冰川蓝“绿佳”牌电动车及两个电动车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7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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