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3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在海城市北关世纪新娘影楼二楼更衣室内,将下楼化妆的付某某(被害人,女,26岁)遗忘在更衣室的一条金项链捡走。2019年11月21日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黄金饰品于2019年11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壹元整(¥:2451.00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民警传唤到案。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金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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