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2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住在临海市**镇**小区的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过**幢**单元底层走廊时,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窃走,并将该车藏匿在**小区**幢**号车库内。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159元。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其所开的**镇 “**超市”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返还被害人车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返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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