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金某某,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4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将手机放在贵州省人民医院急诊大楼一楼大厅休息充电区,金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窃走。同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OPPO-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399元。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已发还被害人。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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