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7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利用在鄠邑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中转出港华东库二楼流水线从事分拣工作的便利,多次擅自截留并打开装有香烟的快递包裹,从中盗取18条价值共计5820元的黄鹤楼、软中华、金天子、紫云和利群牌香烟,趁下班时裹入工服带至公司员工宿舍8001室藏匿,后将其中12条香烟以约2400元变卖,所得赃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剩余6条利群香烟被公安机关在其宿舍内查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赔偿该物流公司88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及从宽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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