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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厂宿舍(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下班路上行至嘉善县**镇**工业园区十字路口红绿灯北侧小泥路150米左右的围墙边时,在该处捡到被害人金某乙遗失的手机一部。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回到宿舍后,采用试密码、二维码收款手段,从金某乙的手机微信内转账现金人民币3000元。当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将3000元现金及手机归还被害人金某乙。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金某乙

的陈述、证人金某丙、金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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