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杨某某(同案不起诉)与廖某某(另案不起诉)、燕某甲(另案不起诉)等人因为生意接单问题在微信群里互相争吵对骂,后双方约定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东路双树望城合拳烤肉门前打架,廖某某、燕某甲邀约罗某甲(另案不起诉)、邱某某(另案不起诉)、燕某乙(另案不起诉)等十余人到合拳烤肉门口等杨某某、金某某等人。同日23时许,杨某某、金某某邀约邓某某(同案不起诉)、罗某乙(同案不起诉)、王某某(同案不起诉)、罗某丙(同案不起诉)等十余人到达后找到廖某某、燕某甲等人,双方见面后继续争吵继而徒手发生打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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