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街道**路***号***园**幢*室,景德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景德镇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陈某某在开发****小区项目过程中,为了冲抵部分无法计入经营成本的开销,遂令公司工程部经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冲抵成本;金某某找到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沈某某购买发票,沈某某因**公司开具的工程发票需要缴税,遂找到杭州****苗木专业合作社经理冯某某,为**公司开具了2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以冲抵成本;**公司与****苗木专业合作社伪造了一份苗木采购合同后,通过**公司账户汇款200万元至****苗木专业合作社公司账户,随后****苗木专业合作社将200万元分四次转回至**公司财务提供的个人账户;**公司实际并未向****苗木专业合作社购买苗木。后因陈某某被宁某某举报,**公司在2018年公司账目中并未将此200万元发票计入总成本。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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