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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绍兴市**广告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因缺少发票抵扣成本,通过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开票单位为温州**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建材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市**广告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18400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并列支成本。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绍兴市**广告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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