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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党员,台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8月,在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下,金某某的台州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9.3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临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2万元。

2019年9月5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金某某向我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2万元。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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