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部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806000********,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2933弄**30幢-3,法定代表人郑剑豪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剑豪某某,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05180417******,被告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80181**2827** 。
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1129084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浦西街**47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海路**3200弄**5号**901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经过卓水贵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通过支付价税合计11%的开票费,从白玉平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德州市**宝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案税额82925.12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后失控未予抵扣。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已将税款全部补缴至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到上海市公安局芷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卓水贵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有实体经营,与单纯的虚开发票为业的行为相比,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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