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仓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福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伙同杨某某、乔某某(均已判决)共谋设立福州**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间,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福州**有限公司为河北**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987179元,税额1697821元,价税合计1168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全案证据之间矛盾仍无法得到排除,金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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