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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21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沙湾县商户地乡**村**组**巷**号,现住沙湾县**家属院**室,农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沙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初,崔某甲为了能够在新疆虚开煤炭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找到了在沙湾县做生意的同乡人员张某甲,由崔某甲出钱让其在沙湾县注册成立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甲找到金某某以张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新疆**煤炭限售有限公司,崔某甲与同乡人员崔某乙、牛某某约定,在自己忙不过来时,由崔某乙、牛某某帮忙办理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塔城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新疆**煤炭限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崔某甲害怕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销路,联系到河北省曲阳县**镇**村的李某某,李某某又联系山西姓张的(身份待查)朋友一起合作,由于山西姓张的人害怕出事不愿和崔某甲见面,李某某作为中间人,山西姓张的人将开票信息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将开票信息提供给崔某甲,崔某甲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在新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崔某甲在新疆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将崔某甲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山西姓张的人,李某某答应给崔某甲百分之二的提成,山西姓张的人答应给李某某一个洗煤厂经营,李某某将崔某甲在新疆注册成立煤炭销售公司的法人银行卡、公司对公账户及网银、密码交给了山西姓张的人操作。自2018年8月开始,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崔某甲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安排张某甲、金某某等人前往沙湾县税务局先后领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75张,其中开往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22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2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额3509795.08元。开往山西省洪洞县**煤厂257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70369.1元,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2018年9月,因嫌在沙湾县税务机关领取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较少,崔某甲、张某甲二人商量在别处注册成

立煤炭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挣钱,张某甲通过关

系找到塔城市无业人员刘某某,让其注册成立塔城市**煤

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供虚假进项资料后,从塔城市税务

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税额153800.02元。全部开往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均已认证抵扣。通过侦查发

现,在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与沙湾县**煤炭销售

有限公司虚构的煤炭交易中,由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

打入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购买煤炭的2800余

万元资金中,有2300余万元通过张某乙、刘某某、段某某、

樊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回流到山西省洪洞县**选

煤有限公司。在山西省洪洞县**煤厂与沙湾具**煤炭销

售有限公司虚构的煤炭交易中,由山西省洪洞县**煤

厂打入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购买煤炭的2951

余万元资金中,有2640余万元通过张某乙、赵某某的银行

卡回流到山西省洪洞县**煤厂。在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与塔城市**煤炭交易有限公司虚构的煤炭交易中,由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打入塔城市**煤炭销售

有限公司的111 余万元购买煤炭的资金,全部通过刘某某的银行

卡回流到山西省洪洞县**选煤有限公司。

同时侦查发现,东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新疆

**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29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税额4630792.4元,景德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给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7张税额87378.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中的银行账尸不存在,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票货分离;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支付

给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291余万元进货款中,有102

余万元通过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回流到刘

某某的银行卡上,有150余万元通过塔城市**煤炭销售有限

公司账户回流到张某乙的银行卡上(开具4 张发票已认证抵

扣),税额87378.64元;**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未与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也未

与塔城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票货分离(

5张认证抵扣,9张未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税额256029.7

8元;山东**石化集团与沙湾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塔城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发生过真实业务,票货

分离(2张认证抵扣,17张未认证抵扣),认证抵扣税额2

960685元。新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进项发票

348张,认证抵扣309张,税额合计5469949.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沙湾县公安局认定的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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