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因其所在的玉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项税额不够抵扣,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金某乙(已判刑)要求,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7.5%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从中间人赵某某(已起诉)处购买由台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5.3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12829.08元。2016年3月,该单位将上述21份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进项税款抵扣。事后,该单位补缴了全部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款项。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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