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临时羁押在黑龙江省安达市看守所,3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前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兴城**街温**小区物业打工时,受房主郑某某委托代为照看**小区*号楼*单元***室郑某某买的房子。2002年郑某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某后,郑某某即与金某某失去联系。2008年3月28日,金某某以受郑某某委托为由,将**小区*号楼*单元***室以1万元价格出租给被害人于某某十年。于某某将该房屋装修后于当年10月1日被房主王某某发现,于某某将房屋退还给房主王某某,金某某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金某某是否受郑某某委托不清;其次,被害人于某某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不清,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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