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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2********,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逮捕;同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5日,金某某以出售乌兰浩特市**花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收取被害人购房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尚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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