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0********,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找其装修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大道**路的房屋之机,向蒋某某谎称已为其向厂家订制了材料并已垫付了部分费用,并要求蒋某某先支付部分费用。蒋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向金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金某某将该2万元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后潜逃。蒋某某在无法联系到金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5日,金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火车站被抓获,并于2020年4月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民警带回。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10日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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