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贺兰县**街**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5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19年 11月26日、2020年2与11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10月,谭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办理回迁房和移民搬迁房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2万元,被害人何某某7万元,经查询,实施诈骗的微信账号“bailulu289”系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并绑定其工行卡和农行卡,被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宝快捷支付和POS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谭某某共谋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因本案须继续侦查,被扣押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保管。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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