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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2********,汉族,专科毕业,兰考县城关乡范楼小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小区**号楼**单元1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兰考县“凤鸣湖”建设征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伙同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坟墓数量的方法,骗取国家补偿金六万元,金某某家族得款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金某甲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人金某丁等人证言,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存在、且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兰考县纪委监察委收款单据,证明其积极主动退赃;兰考县纪委监察委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案自首、积极动员近亲属主动退赃;在检察机关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积极主动退赃、动员其近亲属积极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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