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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75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1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软件注册成为**滴滴公司礼橙**专车滴滴**司机,并通过公司平台用手机1984429****接单、用浙FY0****号轿车载客获利。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其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滴滴**司机垫付附加费的漏洞,在乘客付费时采用虚填或虚增附加费的方法,多次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附加费共计10000余元。案发后其退赃退赔20632.79元给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笔录(附汇款业务回单、谅解函)、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对私新线交易流水、接受证据笔录及清单(附营业执照、网络预约汽车经营许可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被害单位员工俞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滴滴出行订单电子光盘(含**滴滴出行科技公司垫付的附加费信息)(附金某某订单纸质打印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价值1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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