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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赌博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性别: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无业,住舟山市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6日期间,鲍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租用舟山市定海区檀树北区9幢404室、檀树南区80幢603室为工作地点,并招募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马某某(另案处理)等4人作为工作人员,在“集结号”、“五亿”等网络赌博平台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兑换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期间,鲍某某帮助兑换赌资共计人民币50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受雇加入该团伙,至2020年5月主动离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工资形式分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信息截图、银行账户明细、租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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