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58********,汉族,文盲,罗田县**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XM,住所地罗田县**镇,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本案由罗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6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建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0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罗田县胜利镇固基河村余家垸三组“***”处的林地开采石矿。经鉴定,*村*组*处,2010年至2019年间新增占用并破坏的林地(一般用材林地)面积为23.468亩。
另查明,2013年该公司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14年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1524.9平方米,向罗田县胜利林业站缴纳罚款1.5249万元;2017年因非法占用农用地1500平方米,向罗田县胜利林业站缴纳罚款1.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组织补植复绿,并退还采矿所得收益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协议、林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建材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组织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罗田县固利建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