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张某某自2008年开始,以每亩土地1000元的价格,通过租用的方式,租赁榆中县**镇**村社员土地。2018年金某某、张某某两人将租赁的土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用于建设厂房和办公场所,并将建设好的厂房和办公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其二人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采矿用地、其他草地,占地总面积19906.6平方米(29.86亩),其中耕地面积13590.7平方米(20.39亩),采矿用地面积5984.2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331.7平方米(0.50亩)。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张某某两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3922.4平方米,共计20.89亩(耕地、草地),被占用土地已被建筑物和混凝土覆盖压占,无法耕种,已改变了原始地貌,改变了原土地属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