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3********,回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济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别墅,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1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济南市槐荫区**镇***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金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0年7月在**村东,“**大道”东侧,非法占用本村农用地29.44亩建设安置房和商品房。其中该非法占地中的25.59亩于2010年12月份由政府收储,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认定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金某关于“济南市槐荫区**镇***村民委员会系按照**镇**办事处下发的规划图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辩解,且目前关于***村民委员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区域与规划图规划的安置区域是否一致未查清,认定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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