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包的83亩杞柳地于2011年改成杨树,改成杨树的规格是两行树,中间空八条垄,再栽两行树,两行树中间空两条垄,中间这八条垄就一直间种了。到2018年,由于放牧很多树就死了。地里还有几十颗树,就将死树地开垦起来种植大豆,加起来能有24亩,还有12亩是间种。因为春天的时候这块地种不了地,只能开垦出来种黄豆,当时金某某跟**乡的林业站站长朱某某(已故)说了这个情况,朱某某当时也同意了,这样便于来年种树。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到案后能知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其主观恶意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