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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诉刑不诉〔2018〕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4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镇安县云盖寺镇黑窑沟村东沟修建养羊场过程中,擅自占用并租用机械设备开挖毁坏黑窑沟村集体所有的8.32亩防护林地,造成被占用林地上原有植被遭到全部毁坏。

本院认为,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上原有植被全部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毁坏林地出发点是为发展农业,案发后能在被毁坏的林地上种树种草,且其毁坏的林地不是成片树林,部分属历史形成的荒地、空地,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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