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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鄱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鄱阳县**街**岭**号,现住鄱阳县**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陈某甲(另案处理)以其舅子鲁某某的名义在鄱阳注册成立江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从事企业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类除外)、向房地产、农业、商贸项目投资、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房产地信息咨询服务、针纺织品、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服装、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

2013年4、5月,**公司正式开业。陈某乙(另案处理)任公司副总,协助陈某甲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公司投资的**“**大道”和**房地产工程项目。同时,陈某甲先后聘请陈某某及曾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范围经营,以老板资产雄厚、公司投资“双赢大道”、贵州房地产工程等实业为名,通过安装电子屏游走字幕宣传、制作投资理财宣传单、悬挂“双赢大道”、贵州房地产工程鸟瞰图等形式,采取月息一分五到二分不等的投资理财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陈某甲根据员工的“业绩”,以每100万元发放500元的标准对其进行提成奖励。截止2015年,名人公司共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二千七百余万元,案发前,均由存款人员取回存款,未造成损失。其中,2014年6月6日,公司予以登记注销。

金某某任公司业务员,直接经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户,金额165万元。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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