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财富中心三分公司理财顾问,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2014年7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担任“****”财富中心三分公司理财顾问,明知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对外吸收资金,仍参与其中,先后配合金某完成吸资2000余万元,获取工资及业绩提成共计人民币562305.88元,其中部分业绩提成金某某收到后转给了金某。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向阳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其家属已代其退缴人民币628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已退缴的人民币628900元,其中人民币562305.88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剩余部分由扣押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金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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