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2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8日至10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9月8日,自2020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杨某甲、杨某乙、金某乙、毛某某共同出资九十余万元向被害人季某某购买4台生产熔喷布的机器,后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本市多祥镇老西湾村一厂房内安装调试欲生产熔喷布销售,王逊、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冯某某系工作人员在该厂帮忙。期间,杨某乙、杨某甲等人认为机器无法生产出熔喷布而要求季某某质保维修。5月3日中午,季某某再次与黄某某及技术人员从江苏赶至厂区维修设备,直至下午17时许,季某某要求外出吃饭,杨某乙、金某乙、王逊、金某甲、冯某某、毛某某等人认为机器仍有质量问题,便向季某某提出若不全额退款则不让其离开,多次言语威胁、恐吓,限制其人身自由,杨某甲饭后回到厂区也加入其中,柳某某应邀加入帮助助威。23时许,杨某甲、杨某乙、金某乙等人因未达到退款目的,共同对季某某实施殴打。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