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73********,汉族,文盲,渔民,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0日,戴某某、金某某先后二次驾驶船至宜兴市**镇**河内(太湖及太湖支流水域)非法捕捞螺蛳。其中,戴某某负责开船、使用自制的耥网捕捞螺蛳,金某某负责分拣螺蛳。2020年10月20日,戴某某、金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共计捕捞螺蛳620千克。
本院认为,金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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