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村**号,身份证号码307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 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1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穿着雨裤、携带电鱼设备至浦江县**乡**村**江河道(属于禁渔区)非法电鱼,共捕得黄刺鱼、白白鱼、黄鳝等鱼类共计45条,净重0.915千克。
当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江捕鱼现场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第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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