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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水东镇高明溪村退休村医,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网在溆浦县水东镇高明溪村十一组“冷水溪”河里的禁渔区内进行捕鱼,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购买的200余尾的鱼苗放生进行生态修复,并于次日在边城晚报进行登报道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地笼网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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