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8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其位于平阳县郑楼家中,通过微信与卖家谈妥并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陆龟”一只,而后将其作为宠物饲养于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该“陆龟”活体。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瑞安市南滨街道办事处被抓获归案,涉案苏卡达陆龟已于2020年3月31日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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