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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幢。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明知陆龟系国家禁止收购和饲养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宝、贴吧等方式联系上家,并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收购了一只陆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持有的陆龟系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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