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硕士研究生,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幢。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明知陆龟系国家禁止收购和饲养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宝、贴吧等方式联系上家,并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收购了一只陆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持有的陆龟系苏卡达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