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90********,职高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先后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并由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以总价现金1500元左右非法收购乌龟二只于家中饲养,后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二只乌龟均为豹纹陆龟Geochelone pardalis,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第二、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野生动物已由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收养,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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