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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狩猎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7********,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 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射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先后3次在射阳县海河镇巨星村境内,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黑水鸡24只,后销售给周某甲(另案处理)。其中在2016年8月30日,金某某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黑水鸡6只,后于当日销售给周某甲,再由周某甲销售给周某乙(另案处理),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黑水鸡为黑水鸡(俗名红骨顶),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依法处理。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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