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出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2601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暂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来凤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彬,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随其女友龙某甲到女友家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过春节。期间,金某某在龙某甲家屋后山林架设粘网捕鸟,粘网长约八米,高约四米,2020年2月22日,金某某捕获一只画眉鸟拟自行饲养用于观赏,当天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在民警监督下,金某某将该只画眉鸟放生。
另查明,来凤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来凤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粘网为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使用的工具与装置之一。
2020年2月22日,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陈某某、龙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捕捉到的画眉鸟已放飞自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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