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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经营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3日至2014年7月16日、2016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2018年12月19日至2020年5 月7日期间,包某某(另案处理)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中国银行门口等地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金额共计人民币456216489.7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56216.49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包某某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仍从2017年4月5日起为其提供转账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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