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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金某乙涉嫌挪用资金案)(金祖才)(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隍城镇**村**组**号。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金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19********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董家镇**路**号,现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甲、金某乙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6日,丰城市隍城镇**村委会**组村民金某丙找到时任**上房组组长金某丁,及下房组组长金某甲借用**组村集体资金十万元整,并许诺2016年年底就归还,同时每年支付同期农行存款利息。当时两位组长口头答应后,随后财务金某乙要金某丙回去写好借条,金某丙写好借条后将借条交至金某甲,金某甲在金某丙写的借条上签字后交至金某丙,金某丙将只有金某甲签字的借条交给财务金某乙,借条只有下房组组长金某甲个人签字,无金某丁签名。财务金某乙收到只有金某甲签字的借条后就去银行将十万元现金取至金某丙。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未经村民集体同意,擅自将集体资金挪用给他人时间长达四年,构成挪用资金罪;被不起诉人金某乙身为集体财产保管人员,未经全体村民同意,且按照**组财务管理惯例,**组集体资金支出需两名组长都同意且签字才能支出,而金某丙的借条只有一名组长签名,金某乙仍实施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发后,现由金某丙借出的罗门组村集体资金十万元,已由金某甲的儿子金某戊归还于罗门组公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但鉴于金某甲、金某乙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将挪用资金归还给了村小组,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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