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旦旦,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通过嘉兴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大量空白电话卡,让朱某某帮忙开卡。后雇佣项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软件跳过身份验证的方式注册电话卡。金某甲通过使用上述电话卡注册各类APP进行贩卖或者直接出租电话卡进行获利,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1万元许。后公安机关在项某某处扣得用于登记电话卡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6 000余条。
上述事实,有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朱某某、闫某某、项某某、金某丙、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以及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读卡器一只、电话卡三百八十九张、猫池二只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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