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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79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号。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罚款人民币1200元。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5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酒后驾驶苏K9****小型轿车,由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锦鸿苑行驶至司徒庙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金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光盘:查获、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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