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上。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19年12月29日21时37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8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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