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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1501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福州北路南向北行驶至同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金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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