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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宝山区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在本区**路**弄其居所内,听闻其父金某乙因无小区出入证而被门卫阻拦,遂赶至门岗处,与在疫情期间正常值守的保安赵某某发生口角。后金某乙被放行进入小区,金某甲在听到赵某某叮嘱其父子尽快办理出入证后,为泄愤,遂挥舞随身携带的菜刀,并叫嚣“明天这个证办得到就算了,办不到不让我进的话,我就拿着刀冲进来”等言语,以此恐吓赵某某,严重影响该处社会秩序。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获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当日,因为疫情期间金某甲的父亲没有通行证欲进入小区时被赵某某阻拦,金某甲得知后来的小区门口和保安发生争执,期间金某甲转过身手上还拿着一把菜刀,其边朝赵某某挥动菜刀边喊道:我就是不办(出入证),谁要敢拦着我,我就杀进去。赵某某看到这个情况有点害怕,于是就报警了。案发后,被害人已对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现场视频监录像控证实,2020年2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因父亲被小区门卫拦阻而与之发生口角,后挥刀威胁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于2020年2月14日在案发现场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处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银色菜刀1把。

4.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14日10时许,项某某和金某甲发生了争吵。至当日13时30分许,金某甲的父亲打电话给金某甲说被拦在小区外面进不来,金某甲接电话时就把菜刀放在口袋里,然后挂了电话就带着菜刀下楼接其父亲去了。

5.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因疫情期间其没有通行证欲进入小区被保安阻拦,就打电话给金某甲。金某甲到场后和保安发生争执,期间金某甲和保安吵了起来,并且又从后侧裤兜里拔出一把菜刀对着保安挥舞,现场大概有十几个围观群众。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金某甲系宝山区**路**弄902室业主,2020年2月12日上午,宝山区**路**弄小区发布通知,对实际居住登记的业主发放通行证,通知的形式有五种,包括志愿者对金某甲告知过登记发放通行证的事情。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系美**路**弄小区志愿者,2020年2月14日13时40分许,金某甲因其父亲没有出入证无法进入小区,和保安发生争执,金某甲突然从上衣口袋内拿出一把菜刀,并高举着对保安及张某某喊:“我要杀掉你们,我要杀掉你们”。张某某被吓得不轻,旁边有20几个群众在场,有人报警后,金某甲逃跑了。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金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其于2020年2月14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8.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供述,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_……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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