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从王某某(已判决)处获得帮捺六名赌场牵热线的机会,然后金某甲叫其儿子金某乙(已起诉)去实际操作牵热线。2019年2月份,金某乙、林某某(已判决)到四川广元**山庄做微信捺六名赌博群的热线,帮助群里的赌博人员下注,并在群里面发赌场现场的视频。金某乙建了微信赌博群,拉了赌博人员,再在群里面发六名的图和赌博人员的账单。林某某在微信赌博群里面发赌场现场视频和发开始押注和结束押注的图片。金某甲在微信赌博群里面赌博,帮助金某丙政撑场面。金某乙等人的热线获利四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