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再次收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再次收案;因案情复杂,于同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与妻子缪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事后金某甲岳父被害人缪某乙与金某甲父亲金某乙约好于2018年7月29日上午至**苑**号**室商谈解决金某甲夫妻矛盾。当日上午,缪某乙带了妻子张某某、父亲缪某丙、母亲华某某、媒人陆某某至鸿运苑**号**室与金某乙一家商谈儿女事宜,并电话通知金某甲回家。后金某甲与缪某乙发生争吵,缪某乙愤然离开鸿运苑**号**室至鸿运苑**号**室金某甲夫妻居住地,双方家人亦跟随前往。在鸿运苑**号**室,因金某甲故意阻止缪某乙抽烟,导致两人矛盾激化。缪某乙怒将室内茶几掀翻,金某甲上去阻止,两人扭抱后摔倒。后缪某乙发现腰部疼痛倒地不起,当日送医治疗。

经法院鉴定,缪某乙腰1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